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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做民企发展的坚实后盾——《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解读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5-08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江在线1月17日讯 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这一地方立法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具体行动,也是我省以“三个地”的政治自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重要体现。

        《条例》将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了立法作“护身符”,从此浙江民企吃下“定心丸”,有助于破除发展焦虑,继续走在前列。

        破解不平等难题

        “市场准入、要素使用、融资、权益保护、监管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平等待遇,是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发展处处长应云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要实现民营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需要从破解不平等入手。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省有关部门曾先后多次赴省内开展立法调研,先后召开省市县有关单位、不同行业领域民营企业家、相关协会商会、金融机构、法律专家等参加的各类座谈会论证会50余次。

        “我们不要特殊优待,我们只要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是很多浙江民营企业家的一句心里话。浙江长期以来秉持“开放包容、服务为先”行政管理理念,但现实中民营企业家仍隐隐感到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不确定性,从而不敢放手干事创业。

        平等准入是民营企业最大的企盼之一,过去一些领域禁止进入、限制进入,但究竟是哪些行业和领域又没有明确的名单。这次《条例》明确规定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均可平等进入。在最终通过的《条例》中,“坚持竞争中性原则”被写入其中,这在国内地方立法中走在了前列。

        《条例》围绕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针对调研中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因所有制不同产生的不平等问题,《条例》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规范政府和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规定合作方案应当包括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提高合作透明度;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明确列举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禁止行为。

        民企有了“护身符”

        我省这次立法回应了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合理诉求,加大了制度供给力度。因此《条例》也被民营企业称为“发展的护身符”。

        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一直是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痼疾。民营企业反映,部分银行存在滥用保证担保导致“有限责任无限化”,一些银行的内部制度中存在一定的“所有制偏好”,存在对抵押担保过度依赖等问题,增加企业资金衔接压力。银行业也反映,民营企业在治理结构、财务管理等方面不够规范以及征信系统信息有限,同样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控制压力。

        这个困扰银企双方的问题如何破解?《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内首次对融资制度作了创制性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违法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同时,为了防控金融风险,《条例》也规定建立金融综合服务机制,完善相关平台金融产品供需对接、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支持等功能,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民营企业授权等法定依据查询有关公共数据。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当前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特定阶段、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背景下,省域层面率先出台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对于破解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面对复杂形势的信心,再创浙江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打造更优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举措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实现更好推进,是浙江为民营企业打造更优发展环境的创举。

        在一次座谈中,不少民营企业家反映了因政府招商引资承诺不落实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情况。政策承诺的不稳定不仅可能给民营企业发展带来经济损失,而且会对整体市场环境产生较大负面影响。记者采访了多位民营企业家,他们最不希望看到的情况是换一任领导就换一个政策,希望“不折腾”。

        《条例》首次在地方立法层面明确,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的义务。这给民营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被写入《条例》,《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经营者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条例》还要求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能力,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是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基础和保障。

        在省两会会场内外,《条例》都引起广泛关注。省政协委员、浙商创投董事长陈越孟表示,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后浙江率先实现政策法规落地,为浙江民营企业送上了一个新年“大礼包”。不少浙商接受采访时表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前提,面对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民营企业需要不断地转型升级,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发展坚实的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