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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网工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供销社字号:[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网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七届理事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2020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20年12月7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网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96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的申请、批复、执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立足为农服务主责主业,围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重点支持促进系统联合合作的项目,助力供销合作社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规划先行、强化服务、规范监管、注重绩效,兼顾公共财政资金属性和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整体优势和专项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推动社有企业开展为农服务和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升财政资金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五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体。财会部作为总社预算管理部门,负责总体协调、评审、预算申报、预算批复、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中国供销集团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主体和投资主体,负责制定管理细则、征集遴选项目、论证决策、项目预算编报、项目预算执行、资金支付审核、项目实施与运营、内控管理和绩效自评。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包括农资连锁配送网络体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冷链体系、粮油果蔬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应急调度体系;

        (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生产服务、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等产后服务、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三)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扶贫“832”平台)建设运维;

        (四)财政部与总社研究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符合总社“新网工程”规划有关要求。

        第九条  支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方向的专项资金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其他方向的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股权投资或补贴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投资对象为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企业或拟取得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对象主营业务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一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要采用不同层级、不同地域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企业共同投资的方式。支持系统内股权合作项目、原国家级贫困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项目的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80%。

        第十二条  对于地方财政资金已确定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系统及其社有企业可认缴出资,并在项目实施期内实缴到位。

        第十四条  中国供销集团向下投资层级一般不超过3级。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不得申报多个方向专项资金,不同出资企业不得利用专项资金投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投资,不得多渠道申报中央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投资同股同权,严禁采用委托贷款、约定固定收益率等方式。

        第三章  预算申报和批复

        第十七条  总社组织预算申报,明确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遴选入围条件、各类项目支持(投资)比例等。

        第十八条  预算申报材料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协议(草案)等,主要涵盖可行性研究、市场调研、资产评估、实施方案、投资概算、资金使用计划、配套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招投标范围、关联交易事项、进口设备清单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中国供销集团组织出资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在充分开展项目征集遴选、需求分析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编制预算申报材料,论证决策后报总社。

        第二十条  总社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总社依据有关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和预算评审结果提出申报预算建议,按总社“三重一大”制度履行预算和投资决策程序后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总社依据财政部预算批复向中国供销集团批复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拨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供销集团按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拨付专项资金。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专项资金拨付到中国供销集团,相应增加中国供销集团注册资本金;采用补贴方式的专项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预算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进度、实物工作量测算情况等制定和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地方政府相关税费、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兴建楼堂馆所或购置公务用车,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置换已支付款项。总社预算批复文件另行规定资金支出范围的项目按批复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使用的专项资金立即退回专户,并暂停该项目后续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变化、场址变化、实施方案重大变更、预算调整超过10%、配套资金不到位)时,暂停该项目专项资金支出,重新报送项目预算,履行相关评审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或投资退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社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和投资退出收回的资金需要重新安排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包含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各环节的全面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按财政部规定的要求和流程开展。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用于优化后续政策设计和预算安排。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  中国供销集团每季度向总社报告专项资金投资使用整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完成进度、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进度、已实现效益)。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时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总社统筹发挥监事会监督、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和纪检监督的作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总社采用问询、抽查、风险提示等方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日常监管。

        第三十八条  中国供销集团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预算执行进度、专项资金流向、有关单位股权结构、专项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及处置情况等进行监控。

        第三十九条  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专项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和投资退出收回的资金需要重新安排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中国供销集团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明确中国供销集团本部、有关出资企业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分工,对项目申报、征集遴选、论证决策、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社财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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