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030/2022-138209 | ||
组配分类 | 质量抽检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2-06-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抽样要求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油库、油罐、罐车、油桶内或者加油站加油设备终端中随机抽取。抽样时以同一加油站的DMX、DMA、DMB、DMZ、RMA、RMB等规格船用燃料油为一批次。
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GB/T 4756-201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条款规定抽取组合样。在加油站抽样时,样品可在加油站加油设备终端(油枪)随机抽取。
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用样品,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样品用清洁、密封、避光的深色玻璃容器或耐腐蚀的金属容器封装。抽样时,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对抽样、封样、签章、样品封存状态,以及被抽样生产者的营业执照等关键环节和内容进行记录。
样品运输贮藏时应避光,远离明火、高温。
二、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DMX、DMA、DMB、DMZ、RMA、RMB等规格的船用燃料油的样品6L,其中4L用作检样,2L留作备样。
三、检验和判定依据
检验依据:GB/T 265-1988《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GB/T 1884-2000《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SH/T 0689-2000《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GB/T 261-2021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SH/T 0694-2000《中间馏份燃料十六烷指数计算法(四变量公式法)》及其他产品明示质量标准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判定原则:GB 17411-2015《船用燃料油》及明示质量标准进行判定。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备注:产品有特珠要求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有关要求。如受检产品检验依据为已备案企业标准的,应在送样时附上企业标准。抽样单必须明确所抽商品的具体型号规格。
四、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复验用样品 | 备注 |
1 | 运动粘度 | GB 17411-2015 4 | A | 备样 | |
2 | 密度 | GB 17411-2015 4 | A | 备样 | |
3 | 硫含量 | GB 17411-2015 4 | A | 备样 | |
4 | 闪点(闭口) | GB 17411-2015 4 | A | 备样 | |
5 | 十六烷指数 | GB 17411-2015 4 | A | 备样 |
五、样品处置及保存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抽样单位和受检单位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受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放弃复检的权利。
样品处置:本次所检产品为破坏性检测,检测完成后由承检机构按相关规定做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