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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说法】严禁篡改、损毁、伪造档案
        发布日期:2022-05-20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字号:

        案例说法 | 严禁篡改、损毁、伪造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以下私涂、篡改、伪造档案的案例,正是印证了这一真理。

        案例一

        某县原国营电器厂工人陈某为办理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事宜,多次到该县档案馆查询电器厂会计凭证。因未能在档案中查询到相关内容,他便趁工作人员不备,在该厂1995年1月工资表上手写添加自己的工资信息。

        县档案馆工作人员为陈某复印相关档案时,发现档案中陈某工资信息字迹与其他人明显不同,且工资合计后与总额不一致,调取现场监控后,确认陈某存在改动档案的行为,立即将该情况向县档案局通报。县档案局经调查,发现陈某改动档案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档案原件,而且对档案中涉及的其他10人后期利用档案造成影响,后果严重。鉴于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处于警告并罚款200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

        因私自涂改个人档案上的出生年月,武汉市东西湖区一名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受到警告处分。1998年,王某调到东西湖区107公路管理所办公室,负责文明创建和劳资管理工作,调阅到自己的档案,私自将档案中的出生年月进行了涂改。办案人员介绍,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个人档案出生年月进行涂改,构成违反组织纪律错误。王勇受到警告处分。执纪者指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不仅扰乱党员干部任用和选拔的秩序,影响公平竞争,更有损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是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认真落实“十一严禁”的纪律要求,用严格制度和严明纪律规范档案“建、管、用”各个环节,全面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质量。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保持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高压态势,重监督、强制约,对人事档案造假“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

        案例三

        河南省焦作市档案局依法查处了一起在利用档案时私自涂改档案的违法案件,依法对当事人崔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2004年6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崔某来到焦作市档案馆查阅档案,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并根据他的要求提供了所需的招工档案。崔某看到利用档案的人员较多,趁机涂改了其招工表上的年龄,可他的所作所为没能逃过工作人员的眼睛,当场指出了他的不法行为,并及时上报市档案局领导。市档案局的领导接到报案后,立即责成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崔某对私自涂改招工档案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崔某系本市某厂工人,想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就报着侥幸的心理涂改档案,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市档案局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罚款,及时维护了《档案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转自“兰台之家”微信公众号)

        【案例说法】严禁篡改、损毁、伪造档案

        发布日期:2022-05-20 信息来源: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

        案例说法 | 严禁篡改、损毁、伪造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以下私涂、篡改、伪造档案的案例,正是印证了这一真理。

        案例一

        某县原国营电器厂工人陈某为办理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事宜,多次到该县档案馆查询电器厂会计凭证。因未能在档案中查询到相关内容,他便趁工作人员不备,在该厂1995年1月工资表上手写添加自己的工资信息。

        县档案馆工作人员为陈某复印相关档案时,发现档案中陈某工资信息字迹与其他人明显不同,且工资合计后与总额不一致,调取现场监控后,确认陈某存在改动档案的行为,立即将该情况向县档案局通报。县档案局经调查,发现陈某改动档案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档案原件,而且对档案中涉及的其他10人后期利用档案造成影响,后果严重。鉴于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处于警告并罚款200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

        因私自涂改个人档案上的出生年月,武汉市东西湖区一名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受到警告处分。1998年,王某调到东西湖区107公路管理所办公室,负责文明创建和劳资管理工作,调阅到自己的档案,私自将档案中的出生年月进行了涂改。办案人员介绍,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个人档案出生年月进行涂改,构成违反组织纪律错误。王勇受到警告处分。执纪者指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不仅扰乱党员干部任用和选拔的秩序,影响公平竞争,更有损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是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认真落实“十一严禁”的纪律要求,用严格制度和严明纪律规范档案“建、管、用”各个环节,全面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质量。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保持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高压态势,重监督、强制约,对人事档案造假“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

        案例三

        河南省焦作市档案局依法查处了一起在利用档案时私自涂改档案的违法案件,依法对当事人崔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2004年6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崔某来到焦作市档案馆查阅档案,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他,并根据他的要求提供了所需的招工档案。崔某看到利用档案的人员较多,趁机涂改了其招工表上的年龄,可他的所作所为没能逃过工作人员的眼睛,当场指出了他的不法行为,并及时上报市档案局领导。市档案局的领导接到报案后,立即责成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崔某对私自涂改招工档案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崔某系本市某厂工人,想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就报着侥幸的心理涂改档案,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市档案局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罚款,及时维护了《档案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转自“兰台之家”微信公众号)